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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口角怒而挥拳相向 四男子意气伤人获刑七个月
作者:陈娇连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7日 14:45 文章出处:

四男子深夜手持塑料凳追打他人,这不是古惑仔电影出现的场景,而是发生在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街头真实的一幕。结果是,四人犯故意伤害罪,获刑七个月。

【事实经过】

杨某、温某、朱某、苏某是一起捕鱼的伙伴,2017年5月30日22时30分许,四人一同在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某糖水店处喝糖水,而余某甲和余某乙两堂兄弟则在邻桌喝糖水。期间,杨某、朱某与余某甲因产生矛盾而发生口角。随着争吵的逐渐升级,两桌人便有了肢体冲突,杨某、温某、朱某开始用瓷碗、塑料凳等物品殴打余某甲头部和躯干部,余某甲、余某乙两人无力还击随即逃跑。但杨某、温某、朱某继续持着塑料凳追打余某甲至犀牛脚镇向阳路某药店门前,造成余某甲左颞顶部头皮挫裂伤,创口长度累计长300px,经法医鉴定:余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杨某等四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共同赔偿了余某甲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8600元。

【法院审理】

钦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温某、朱某、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四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诉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四被告人赔偿了余某甲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8600元,有悔罪表现,在量刑上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结合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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