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钦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被告人邓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被告人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家住钦州市钦南区某街道上的邓某和潘某是一对有着“特殊嗜好”的邻居。2017年10月10日傍晚时分,两人都犯了毒瘾,邓某便要求潘某到一个叫“六哥”的男子处取毒品。不久后,拿到毒品的潘某在回到住所时,被事先埋伏在其门口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被缴获涉案毒品35.1克。经物证检验:从被缴获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抓获后,两人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和教诲时,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于是,两人主动向公安机关说出了贩卖毒品的“六哥”的身份信息,帮助公安机关树藤摸瓜,顺利抓住了“六哥”。
钦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潘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同时查明,被告人邓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又再次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从重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两人检举他人的犯罪线索,属于一般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邓某、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法官提醒:沾染上毒品,便是梦魇的开始。毒品带给人们的快感,是短暂的、虚幻的、危险的,其快乐背后,伴随的都是对身体的伤害、对青春的透支、对道德的放纵,这种交换永远是不等式,是有害无益的。因此,请为爱你的人,远离毒品,拒绝坠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