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案件快报>案件快报>正文
欠钱到期拒不归还,昔日朋友对簿公堂
作者:陈娇连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7日 09:19 文章出处:

近日,在钦南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庭里,多年的好友,因一方不按期还钱,而分别坐在了原告和被告席上。

【事情经过】

莫某和陈某原本是多年的好友,平日里大小事情都相互关照,关系不错。2017年2月,陈某因装修房屋资金紧张,就向莫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由陈某当面签署了《借条》给莫某,约定陈某于2017年3月26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给莫某,并约定借款期限内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但对逾期利息没有约定。在借款期限到了之后,陈某却迟迟没有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莫某为此多次催促陈某还款,陈某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还钱。2017年6月,莫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归还借款本金和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因装修房屋资金紧张而向原告莫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有莫某提供的借条为凭。借条对莫某和陈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约定明确、事实清楚。据此,可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合法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莫某请求陈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3%即年利率36%,对逾期利息没有约定。因此,莫某请求陈某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陈某偿还给原告莫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2月26日起计至还清时止)。

上一条:20岁少年误入歧途卖K粉 被判入狱自悔前程 下一条:争执过多夫妻分居八年 感情破裂诉请离婚获准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站推荐您使用IE 7及以上浏览器